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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好意思/老人家說一句髒話/小人,畜生不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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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個人圖像-老大哥

老大哥

普通會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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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12-04-20 23:44

別人發毒誓,說真相/小人就刪/真的一直做戲,騙各位大家/老人家之前在樂透研究院報號碼一年多,就是發現根本大部分的帳號是樂透研究院的人/老人家好心提醒各位大家/結果老人家被小人罵,攻擊/到最後老人家的帳號不能用/各位大家,老人家說老實話,就算你有實力準度,只要說老實話也就是真相/一樣刪,最後帳號不能再用/小人會先安撫你,勸你留下/因為你有準度,對小人來說是有幫助/平時會多回應給幾個帳號,人氣也會幫你灌水/會讓你覺得有滿足感/以上的話都是老人家真正的話/如果要發誓,老人家也會發誓/對樂透研究院跟樂透堂的小人來說/小人是不會發誓/只會一直欺騙各位大家/老人家如果版文沒有被刪,沒有被禁止發言,明天老人家會報號碼分享



會員個人圖像-roger9800

roger98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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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12-04-20 23:55

支持一下老哥~~只要有六合的地方~~要高檔貨都要交coco~~只有這地方不要coco~~可見版主只是提供平台~~也不要為難堂主~~它是好心保護大家~~我貼一篇文章~~
 
會員個人圖像-5566不要9

5566不要9

普通會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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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12-04-20 23:59

~~~頂~~~
 
會員個人圖像-roger9800

roger9800

普通會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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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12-04-21 00:00

講出去的話就像潑出去的水 , 有時你辱罵別人不代表不用負責 , 只是受害者不想跟你計較而已

 

以下是真實案例 !

收聽頻道:國立教育廣播電臺FM 101.7
線上收聽網址:
主持人:郭念洛,任為晴
案例一:暑假到了,年輕子女放假熱潮一到,除了外出遊玩之外,在家上網玩電玩也是一門風靡的樂趣,尤其之前的「宅經濟」正夯,顯示網路遊戲依舊是年輕子女的娛樂首選。但是身為父母,別忘記您有監督及保護子女的責任,網路世界其實暗藏各種誘惑以及陷阱,甚至有許多遺忘的法律風險。
一不小心,涉及刑責之時,已成年人可以完全承擔刑責,但未成年人涉及刑責時,卻要父母接受連帶責任唷!
今天,我們就要針對兩種案例作探討。
曾經有位簡媽媽跟我說到,她兒子在網路上玩遊戲時因罵人家「圖狗」被對方告「公然侮辱」,開庭時由於被告未滿18歲且沒有前科,所以法官念及因年輕不懂事,加上事後有悔意。所以刑事法庭被判「緩刑」1年,但民事法庭卻被要求賠償對方$9000元。事後簡媽媽每次提到因為兒子罵兩個字卻被罰賠償$9000,都是咬牙切齒,現在兒子也不再玩網路遊戲,更不敢隨意罵人。
究竟整案件是如何成立的?
那位簡姓男子是某日玩網路遊戲對戰時,因為輸了比賽而責怪對方,在網路上自已以暱稱「rocker」罵另一位暱稱「lawer」的李姓男子一句「圖狗」。
被對方擷取畫面,並再度詢問被告「rocker」你罵誰,結果被告還不斷挑倖「我就是罵你,怎樣?幹!」,當下又被擷取畫面第二次。
就在衝突事件3個月後,被告收到刑事的傳票通知,對方竟以「刑法§309條」控訴簡姓男子涉及「公然侮辱罪」,並附上當日擷取的兩個畫面,也有一個證人,指證簡男侮辱事實,簡姓男子之後當庭承認。
原來李姓男子當日被罵之後心有不甘,隔日便到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,檢察官依據李男所言,原來遊戲中的「暱稱」就是個人帳號,而每個帳號都需配上「個人電子信箱」,所以帳號已就是暱稱都是「獨立擁有」的。
檢察官根據電子信箱的IP位置找到了簡男,也因此才能傳訟到案。
雙方事後在偵查庭中和解,簡媽媽付出$6000給李男和解費用,真是一字千金。
所以別以為在虛擬世界中,作任何事情是無法可管,網路法律在近年其實已漸成熟,儼然真實世界。為了一句話甚至兩個字付出代價值得嗎?
相關法條:
刑法309條之1:公然侮辱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(註:拘役天數*罰金)
刑法312條之1,對於已死之人,公然侮辱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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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09 條(公然侮辱罪)
未指出具體事實,而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,這種行為使人難堪,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,因此刑法三百0九條規定:「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」如前述,根據院字二 O 三三號解釋,所謂「公然」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。
 
如果你真的嚥不下這口氣...改用短訊或密語吧! (誤)
 
附上與之相關條例:
 
第 310 條(誹謗罪)
一、意圖散佈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(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:普通誹謗罪)
二、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(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:加重誹謗罪)
三、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(刑法三百十條第三項)
 
第 311 條(免責條件)
以善意發表言論,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罰:
一因自衛、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。
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。
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者。
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,而為適當之載述者

誹謗罪依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,為告訴乃論之罪,亦即有告訴權人(例遭誹謗的人)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,六個月內(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)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(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)。


( 限於台灣地區使用 )
 


 
會員個人圖像-roger9800

roger98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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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12-04-21 00:01

堂主~~也是保護大家~~~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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芒果的故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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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12-04-21 00:10

剛我邊喝酒便看及時要罵誰都行但要罵對 對象我已經對這些分身亂開槍ㄉ已導致沒必要做什麼分享老大哥你我都是六和研究院過來ㄉ原本只想本身簽牌讓大家參考說真ㄉ真正ㄉ組頭我想沒那麼無聊開ㄍ新手鬧場我長期觀看會鬧場ㄉ都是分身向波波獎ㄉ都怕被組頭封牌ㄌ還做分享影響牌運所以老大哥你ㄉ說法我贊成灌水的一堆板主你若看到記住把芒果ㄉ3隻ID砍一砍我可不想在這丟人現眼


 
會員個人圖像-roger9800

roger98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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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12-04-21 00:14

茫ㄟ~~阿哩喝喔~~
 
會員個人圖像-5566不要9

5566不要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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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12-04-21 00:16

茫大 好久不見喔 還以為 看不到你了ㄋ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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芒果的故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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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12-04-21 00:17

邊喝邊爪牌阿以爪好ㄌ無聊點上網剛好看到老大哥
 
會員個人圖像-roger9800

roger98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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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12-04-21 00:18

天使哥~~~也是~~樂研高手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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芒果的故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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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12-04-21 00:19

59大你賀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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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ain10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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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12-04-21 00:20

芒果大大……好康分享、這次我的車車……27……
 
會員個人圖像-芒果的故鄉

芒果的故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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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12-04-21 00:21

27我不用
 
會員個人圖像-rain1001

rain10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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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12-04-21 00:22

芒果大大、給我幾個水的吧
 
會員個人圖像-芒果的故鄉

芒果的故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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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12-04-21 00:23

拍謝沒水ㄉ
 
會員個人圖像-roger9800

roger98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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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12-04-21 00:26

胃潰瘍~~有點矇~~來去困~~886
 
會員個人圖像-芒果的故鄉

芒果的故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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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12-04-21 00:26

來看板路牌咖實在掰掰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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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大給我報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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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12-04-21 01:58

9800大大給你1ㄍ讚~


 
會員個人圖像-樂透堂

樂透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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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12-04-21 06:29

呵,抱歉,純粹的質疑是OK的。我希望這裡提供的也是純粹的交流平臺,而不是互相罵戰。樂透堂跟樂研是有些相似,有參考了一些圖表和論壇報號的功能,我也希望之後會來做一些改進,能夠有一些超越,能夠給大家提供更好的內容。謝謝大家!
 
會員個人圖像-roger9800

roger98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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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12-04-21 06:35

堂主~~早阿~~感恩了~~~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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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會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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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12-04-21 08:15

堂主早安^^ 感恩


 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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